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試用期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低工資標準。
(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戶籍關系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并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
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其具體工資的計算一定要掌握清楚。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的資料整理。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計算是怎么樣的這個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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